保護機構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。 保護機構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。 保護機構應於每年於七月三十一日前,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,編列預算 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法務部備查。並於年度結束後,編製上年度工 作成果併同監察人查核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,於四月三十日前報請法 務部備查。
保護機構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。 保護機構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;每半 年辦理結算一次,並將結算情形報請法務部備查。但每年下半年之結算得 併決算辦理。 保護機構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,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,編列預算,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,於十二月一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。並於年度結束後,編製 上年度工作成果、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,經監察人查核後,於三月底前報 請法務部備查。
保護機構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。 保護機構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;每半 年辦理結算一次,並將結算情形報請法務部備查。 保護機構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,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,編列預算,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,於十二月一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。並於年度結束後,編製 上年度工作成果、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,經監察人查核後,於二月底前報 請法務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