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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12 條
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每季開會一次。董事長認有必要,或經
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,得召集臨時會。
召開董事會時,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部、保護機構及
分會人員代表列席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,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
。
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,報本部備查。
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修正
第 9 條
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。董事長認有必要,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
上之書面提議,得召集臨時會。
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修正
第 6 條
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。董事長認有必要,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
上之書面提議,得召集臨時會。
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
第 8 條
保護機構之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。董事長認有必要,或經現任董事總額
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,得召集臨時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