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第 12 條
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每季開會一次。董事長認有必要,或經
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,得召集臨時會。
召開董事會時,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部、保護機構及
分會人員代表列席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,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
。
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,報本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