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職務宿舍規則 1
一  本宿舍限供職期輪調或職務上需要人員借住,借住人如留宿親友者,
    應依照規定申報臨時戶口,並向管理人員報備。
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1
一  本宿舍限供職期輪調或職務上需要人員借住,借住人如留宿親友者,
    應依照規定申報臨時戶口,並向管理人員報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