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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8
八  日勤其他單位主管,如中央門、前側門、物品檢查等、因疏於人身、
    物品及材料之檢查,致常由該處流入違禁品者,除依失查規定受處分
    外,其情節重大者,撤換主管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
8
八  日勤其他單位主管,如中央門、前側門、物品檢查等、因疏於人身、
    物品及材料之檢查,致常由該處流入違禁品者,除依失查規定受處分
    外,其情節重大者,撤換主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