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8
八 日勤其他單位主管,如中央門、前側門、物品檢查等、因疏於人身、 物品及材料之檢查,致常由該處流入違禁品者,除依失查規定受處分 外,其情節重大者,撤換主管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
8
八 日勤其他單位主管,如中央門、前側門、物品檢查等、因疏於人身、 物品及材料之檢查,致常由該處流入違禁品者,除依失查規定受處分 外,其情節重大者,撤換主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