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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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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日勤其他單位主管,如中央門、前側門、物品檢查等、因疏於人身、
    物品及材料之檢查,致常由該處流入違禁品者,除依失查規定受處分
    外,其情節重大者,撤換主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