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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5
五  違禁品之查獲,應另由查獲同仁盡力追查違禁品之來源,以複合獎懲
    互利原則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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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違禁品之查獲,應另由查獲同仁盡力追查違禁品之來源,以複合獎懲
    互利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