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中戒治所聘請戒治處遇課程師資要點 5
五  教師如具有高中以上學歷,並對所任術科學有專精者,得不受第三點
    資格之限制。
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訂定
5
五  教師如具有高中以上學歷,並對所任術科學有專精者,得不受第三點
    資格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