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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12
十二  移監之領隊由督察擔任,其他負責戒護人員,應挑選品德操守良好
      、機警力壯、經驗豐富之管理人員擔任。
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訂定
12
十二  移監之領隊由督察擔任,其他負責戒護人員,應挑選品德操守良好
      、機警力壯、經驗豐富之管理人員擔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