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 成績標準如左。 甲等: 當月行狀良好,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經頒發獎狀者,始可列為甲等 ;有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,經簽准後,亦可列為甲等。 乙等: 思想正確,心情安定;服從管教,遵守規章。 丙等: 違反規章,經訓誡處分或經停止計分一個月者。 丁等: 違反規章,經停止計分二個月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