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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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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| 現行條文: |
廢/停臺灣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處遇要點 4四 成績標準如左。
甲等:
當月行狀良好,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經頒發獎狀者,始可列為甲等
;有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,經簽准後,亦可列為甲等。
乙等:
思想正確,心情安定;服從管教,遵守規章。
丙等:
違反規章,經訓誡處分或經停止計分一個月者。
丁等:
違反規章,經停止計分二個月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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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成績標準如左。
甲等:
當月行狀良好,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經頒發獎狀者,始可列為甲等
;有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,經簽准後,亦可列為甲等。
乙等:
思想正確,心情安定;服從管教,遵守規章。
丙等:
違反規章,經訓誡處分或經停止計分一個月者。
丁等:
違反規章,經停止計分二個月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