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9 15:4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處遇要點 4
四  成績標準如左。
    甲等:
    當月行狀良好,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經頒發獎狀者,始可列為甲等
    ;有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,經簽准後,亦可列為甲等。
    乙等:
    思想正確,心情安定;服從管教,遵守規章。
    丙等:
    違反規章,經訓誡處分或經停止計分一個月者。
    丁等:
    違反規章,經停止計分二個月者。
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訂定
4
四  成績標準如左。
    甲等:
    當月行狀良好,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經頒發獎狀者,始可列為甲等
    ;有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,經簽准後,亦可列為甲等。
    乙等:
    思想正確,心情安定;服從管教,遵守規章。
    丙等:
    違反規章,經訓誡處分或經停止計分一個月者。
    丁等:
    違反規章,經停止計分二個月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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