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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榮譽卡頒發要點 3
參  獎勵對象:
一  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,經管教小組推薦者。
二  本監獄舉辦之各種競賽, (含文康活動) 個人組第一名。
三  其他足堪表揚之優良事蹟,經管教小組推薦者。
四  不吸菸或輔導戒菸有成效者。 (依部令戒菸獎勵辦法,獲獎勵者) 。
五  依熱心公益捐款及社會急難救助之愛心獎勵要點,獲獎勵者。
六  前列除第二項外,其他各單項獲獎者,七十人以上以三名為限,三十
    人以上未滿七十人之單位以二名為限,未滿三十人之單最高以一名為
    限。特殊情況經典獄長核准者不在此限。
民國 90 年 07 月 16 日訂定
3
參  獎勵對象:
一  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,經管教小組推薦者。
二  本監獄舉辦之各種競賽, (含文康活動) 個人組第一名。
三  其他足堪表揚之優良事蹟,經管教小組推薦者。
四  不吸菸或輔導戒菸有成效者。 (依部令戒菸獎勵辦法,獲獎勵者) 。
五  依熱心公益捐款及社會急難救助之愛心獎勵要點,獲獎勵者。
六  前列除第二項外,其他各單項獲獎者,七十人以上以三名為限,三十
    人以上未滿七十人之單位以二名為限,未滿三十人之單最高以一名為
    限。特殊情況經典獄長核准者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