參 獎勵對象: 一 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,經管教小組推薦者。 二 本監獄舉辦之各種競賽, (含文康活動) 個人組第一名。 三 其他足堪表揚之優良事蹟,經管教小組推薦者。 四 不吸菸或輔導戒菸有成效者。 (依部令戒菸獎勵辦法,獲獎勵者) 。 五 依熱心公益捐款及社會急難救助之愛心獎勵要點,獲獎勵者。 六 前列除第二項外,其他各單項獲獎者,七十人以上以三名為限,三十 人以上未滿七十人之單位以二名為限,未滿三十人之單最高以一名為 限。特殊情況經典獄長核准者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