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 宗旨:為培養受刑人守法守紀,熱心公益,愛護團體,爭取榮譽之精 神,特訂定下列要點,以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。
貳 榮譽準則: 一 恪守監規,服從管教,守法守分,修養品德。 二 謹言慎行,舉止端莊,待人和睦,謙虛有禮。 三 愛護團體,熱心公益,各種活動,踴喔參加。 四 工作認真,勇於負責,主動積極,不懈不怠。
參 獎勵對象: 一 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,經管教小組推薦者。 二 本監獄舉辦之各種競賽, (含文康活動) 個人組第一名。 三 其他足堪表揚之優良事蹟,經管教小組推薦者。 四 不吸菸或輔導戒菸有成效者。 (依部令戒菸獎勵辦法,獲獎勵者) 。 五 依熱心公益捐款及社會急難救助之愛心獎勵要點,獲獎勵者。 六 前列除第二項外,其他各單項獲獎者,七十人以上以三名為限,三十 人以上未滿七十人之單位以二名為限,未滿三十人之單最高以一名為 限。特殊情況經典獄長核准者不在此限。
肆 獎勵原則: 一 榮譽卡獎勵以增加接見,或予以其他獎勵辦理。 二 各項獎勵次數以一次為限,但因重大優績經簽陳 典獄長核可不在此 限。 三 獲頒增加接見榮譽卡者,可視實際需要,經頒發單位核准後,改為增 加發信。
伍 獎勵方式: 一 符合獎勵條件者,由各單位主管於每月月底造冊簽報,經教化科彙整 ,陳典獄長核准後頒發榮譽卡乙張。 二 受刑人獲頒榮譽卡者,可寄回家屬,依榮譽卡背面所核定之獎賞,向 本監獄辦理、增加接見,或其他獎勵。 三 獎勵時效以自發卡起三個月內使用完畢,逾期以棄權論。 (榮譽卡自 動失效)
陸 本要點提請監務委員會議審議,修正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