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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服用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2
二  遇受刑人轉房、停業或轉配業時,接收單位日勤主管當日 (夜間或例
    假日翌日) 應通知衛生科承辦送藥人員,該受刑人配入之場舍及房別
    ,以利藥品送達。
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修正
2
二  遇受刑人轉房、停業或轉配業時,接收單位日勤主管當日 (夜間或例
    假日翌日) 應通知衛生科承辦送藥人員,該受刑人配入之場舍及房別
    ,以利藥品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