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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3
三、各教區管教小組應對申請懇親受刑人是否符合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
    住辦法」及下列要件於申請表內切實初審。相關科室應就申請表之內
    容詳加覆核。
(一)須符合資格為: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,在最近一個月內,成績分
      數在九分以上,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。符合特別獎賞者,
      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。
(二)須審核下列證件:
      1.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。
      2.保證書。
    前項眷屬同住申請表、保證書另訂之。
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
3
三、各教區管教小組應對申請懇親受刑人是否符合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
    住辦法」及下列要件於申請表內切實初審。相關科室應就申請表之內
    容詳加覆核。
(一)須符合資格為: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,在最近一個月內,成績分
      數在九分以上,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。符合特別獎賞者,
      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。
(二)須審核下列證件:
      1.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。
      2.保證書。
    前項眷屬同住申請表、保證書另訂之。
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修正
3
三、各教區管教小組應對申請懇親受刑人是否符合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
    住辦法」及下列要件於申請表內切實初審。相關科室應就申請表之內
    容詳加覆核。
(一)須符合下列資格:
      1.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內,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,且最近一
        年內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。
      2.無期徒刑在監執行逾九年,有期徒刑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
        日修正公布後之刑法七十七條者,在監執行逾二分之一;適用修
        正公布前之刑法七十七條者,執行逾三分之一。
      3.執行中無重大違規事件(未有暴行或意圖暴行、脫逃或意圖脫逃
        、聚眾騷擾,對管教人員施暴或誣告、濫告管教人員之行為或有
        上述行為之虞,經隔離調查者)。
      4.無脫逃之虞。
      5.無期徒刑無安全上之顧慮。
      6.撤銷假釋之殘刑已執行完畢者,但另案本刑未逾1年,不在此限
        。
(二)須審核下列證件:
      1.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。
      2.保證書。
    前項眷屬同住申請表、保證書另訂之。
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
3
三、各教區管教小組應對申請懇親收容人是否符合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
    住辦法」及下列要件於申請表內切實初審。相關科室應就申請表之內
    容詳加覆核。
 (一) 須符合下列資格:
      1.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內,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,且最近一
        年內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。
      2.無期徒刑在監執行逾九年,有期徒刑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
        日修正公佈後之刑法七十七條者,在監執行逾二分之一;適用修
        正公佈前之刑法七十七條者,執行逾三分之一。
      3.執行中無重大違規事件 (未有暴行或意圖暴行、脫逃或意圖脫逃
        、聚眾騷擾,對管教人員施暴或誣告、濫告管教人員之行為或有
        上述行為之虞,經隔離調查者) 。
      4.無脫逃之虞。
      5.無期徒刑無安全上之顧慮。
 (二) 須審核下列證件:
      1.同住眷屬之國民身份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份之文件。
      2.保證書
      前項眷屬同住申請表、保證書另訂之。
民國 93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3
三、各教區管教小組應對申請懇親收容人是否符合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
    住辦法」及下列要件於申請表內切實初審。相關科室應就申請表之內
    容詳加覆核。
 (一) 須符合下列資格:
      1 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內,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,且最近一
        年內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。
      2 無期徒刑在監執行逾九年,有期徒刑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
        日修正公佈後之刑法七十七條者,在監執行逾二分之一;適用修
        正公佈前之刑法七十七條者,執行逾三分之一。
      3 執行中無重大違規事件 (未有暴行或意圖暴行、脫逃或意圖脫逃
        、聚眾騷擾,對管教人員施暴或誣告、濫告管教人員之行為或有
        上述行為之虞,經隔離調查者) 。
      4 無脫逃之虞。
      5 無期徒刑無安全上之顧慮。
 (二) 須審核下列證件:
      1 同住眷屬之國民身份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份之文件。
      2 保證書
      前項眷屬同住申請表、保證書另訂之。
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修正
2
二  施行標準
 (一) 具備要件:
      1 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內,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,且最近一
        年內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。
      2 無期徒刑在監執行逾九年,有期徒刑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六日
        修正公布後之刑法七十七條者,在監執行逾二分之一,適用修正
        公布前之刑法七十七條者,執行逾三分之一。
      3 經監務委員會決議。
 (二) 施行要點:
      1 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,直系血親以在其他適當處所同處
        及最多以三人為原則。
      2 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應提具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
        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、保證書等與申請表一併呈送彙辦。
      3 申請表各級管教人員及相關科室應逐項詳細填寫,切實審查並簽
        具意見後蓋章,送請典獄長核定並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,得准與
        其眷屬同住。
      4 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,由教化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
        通知單並註明屆時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申請受
        刑人眷屬身分之證件,以資辦理核對登記並會請戒護科 (附提會
        核准之詳細名單資料) 轉知及交付受刑人,令其自行寫信通知其
        眷屬。
      5 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,每次以一日為原則,時間自上午九時起
        至下午十七時止。
      6 若其配偶與受刑人之父母或女子同來,經提監務會議決議後,在
        指定處所給予接見,每月一次,每次時間自上午九時起至十一時
        止,另自十一時起至下午十七時止續戒護受刑人與其配偶同住懇
        親宿舍 (*如有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與配偶同來
        時,需注意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四條:「...不得使其獨處或由
        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」之規定) 。
      7 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,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申請懇親同
        住保證書上 (捺指紋與簽章) ,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或違
        反眷屬同住懇親宿舍辦法及實施之各項規定發生時,受刑人應受
        監視嚴厲之懲罰及保証人負法律連帶上責任 (詳如附件) 。
      8 受刑人眷屬身份查驗核對應由戒護科值班員核對無誤後,在前開
         7  之保證書左側簽章及註明「經核對無訛」等字,以示負責。
      9 鑑於戒護人力及安全,每月辦理與眷屬同住收容人以三十名為限
        ,其遴選依左列規定審慎辦理:
        各教區管教小組應就申請懇親收容人就其行狀要件切實簽註意
          見,不可含糊抽象。
        執行中無重大違規事件 (未有暴行或意圖暴行、脫逃或意圖脫
          逃、聚眾騷擾,對管教人員施暴或誣告、濫告管教人員之行為
          或有上述行為之虞,經隔離調查者) 。
        無脫逃之虞。
        無期徒期者無安全上之顧慮。
        每月超過三十名者,得以配偶及遠道者為優先,餘改為增加接
          見。
        對已核准與眷屬同住之收容人,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,酌分一-
        三梯次分次辦理。
     10 有特別事由時,前揭同住時間及人數得申請延長及增加之,但應
        經監務委員會決議。
 (三) 受刑人與眷屬同期間內,均應遵守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辦法第五條
      各項之規定 (詳如附件) ,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,應負
      一切法律責任,其同住之眷屬,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,亦應連帶負
      法律責任。
 (四) 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。
 (五) 本施行標準陳  典獄長核准並提報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實施,修正
      時亦同。
 (六) 附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