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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宿舍守則 17
十七  個人之換洗衣物應晾掛於行政大樓通往頂樓之樓梯間,禁止晾掛於
      他處。
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訂定
17
十七  個人之換洗衣物應晾掛於行政大樓通往頂樓之樓梯間,禁止晾掛於
      他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