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戒護科「電子郵件收發」及「收容人數位相片調閱」處理要點 1
一  戒護科之「電子郵件收發」 (E-mail) 由戒護科科長、督察及內勤負
    責。
民國 90 年 12 月 01 日訂定
1
一  戒護科之「電子郵件收發」 (E-mail) 由戒護科科長、督察及內勤負
    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