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3 13:1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戒護科「電子郵件收發」及「收容人數位相片調閱」處理要點 1
一  戒護科之「電子郵件收發」 (E-mail) 由戒護科科長、督察及內勤負
    責。
民國 90 年 12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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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戒護科之「電子郵件收發」 (E-mail) 由戒護科科長、督察及內勤負
    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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