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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及考核項目實施要點 4
四  實施方式:
    本所研考單位 (秘書室) 負責考核各科室為民服務工作辦理情形,並
    督導改進。
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訂定
4
四  實施方式:
    本所研考單位 (秘書室) 負責考核各科室為民服務工作辦理情形,並
    督導改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