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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及考核項目實施要點
公發布日: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
法規體系: 矯正機關 >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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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依據:法務部九十一年八月六日法秘決字第○九一○○○三○四三六
    號函副本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九月九日檢研丙字第○九一
    九○一六四七二號函頒之「法務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」。
二  目標:建立本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制度,提昇服務品質。
三  實施對象:本所各科室。
四  實施方式:
    本所研考單位 (秘書室) 負責考核各科室為民服務工作辦理情形,並
    督導改進。
五  考核內容:得參考「行政院各機關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項目及評分表
    」,就 1  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、2 主管參與提昇為民服務情形、3
    申辦理案件 (服務項目) 作業程序、4 民眾抱怨 (陳情) 之處理、5
    完善服務環境,提供特殊服務、6 機關網頁建置 7  遠距及資訊化服
    務措施、8 電話禮貌等八項進行考核。
六  考核結果:
    每年六、十二月份各考核一次,於次月月底前將考核結果陳核後,送
    各科室參考改進,並登載於本所網頁,並得就考核結果辦理獎懲。
七  本要點奉  所長核可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,修定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