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5.13 15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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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臺灣臺北看守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及考核項目實施要點 4
四 實施方式: 本所研考單位 (秘書室) 負責考核各科室為民服務工作辦理情形,並 督導改進。
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訂定
4
四 實施方式: 本所研考單位 (秘書室) 負責考核各科室為民服務工作辦理情形,並 督導改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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