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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注意事項 4
四、收容人使用電話接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辦理,惟考量提帶戒
    護警力及申請件數,原則上以每月接見乙次為限,但有其他特殊情形
    ,經機關長官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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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收容人使用電話接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辦理,惟考量提帶戒
    護警力及申請件數,原則上以每月接見乙次為限,但有其他特殊情形
    ,經機關長官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修正
4
四、收容人使用電話接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辦理,惟考量提帶戒
    護警力及申請件數,原則上以每月接見乙次為限,但有其他特殊情形
    ,經機關長官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
3
三、受刑人無論級別,一律每週只能申請 1  次。
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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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法務部八十三年四月廿五日法 83 監字第○八○六一號、八十三年十
一月五日法 83 監字第二四○四三號暨法務部所屬監、院、所辦理電話接
見要點之規定辦理。
一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電話接見:
    1 受刑人或其父母、父母、配偶、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。
    2 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。
    3 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、年邁體衰、殘障、年幼、貧困無法前來
      接見者。
    4 受刑人有其他緊急情形,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。
    5 其他優良事蹟足為受刑人表率者。
二  受刑人無論級別,一律每週只能申請一次。
三  受刑人電話接見應以書面向戒護科申請,其接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
    一時,下午二時至四時。每次通話不得逾六分鐘, (星期例假日除外
    ) 但有特殊事由,經機關長官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四  受刑人有違背紀律情形,依左列規定停止其申請電話接見:
    1 受違規處分者,二個月內,停止申請電話接見。
       (違規情節嚴重或遭續違規者,得延長之) 。
    2 受三聯單扣分 (0.1 ~0.3)  處分者,一個月內,停止申請電話接
      見。
    3 受隔離考核者,停止申請十四日。
    4 受書面警告者,停止申請七日。
五  通話對象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最近親屬及家屬通話,第三級以上受
    刑人在不影響教化範圍內,得准其與非親屬通話。
六  通話內容不得涉及監獄紀律及管理行政問題,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
    。如與申請內容無關或有串供及其他違反紀律情事者,得予立即停止
    其通話,並予懲處。
七  通話交談時,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。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
    用之語言。
八  電話接見一律使用自購之電話卡通話。
九  凡未經檢察官、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,得予申請電話接見。
十  申請電話接見律師,必須受刑人另涉他案尚繫訴訟中,並以法院指定
    或經選任者為限。受刑人申請時必須提出具體證明。
十一  本注意事項呈核後,提經監務會議議決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