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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應行注意事項 5
五、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:須事先由收容人提報告經核准後寄送入。
(一)可由接見窗口送入之物品:
      1.內衣(以白色無領、女姓收容人素色為限)、內褲、毛巾(素面
        、素色為限)、肥皂(須透明)、牙刷(圓頭軟柄)、牙膏、襪
        子送入時每月不得超過 2  件。檢查時棉布製品須泡水浸濕,但
        應注意防止衣物滲入油漬。
      2.冬季得寄入毛料背心 2  件,款式以無領、無拉鍊、單層、素面
        為限。
(二)以包裹方式寄入物品:
      1.柺杖、眼鏡(以塑膠鏡框及安全鏡片為主)。
      2.收容人得視季節轉換寄入衣褲,款式以單層、素面素色、以 1
        套為限。
      3.被套、毯、枕頭等(以單層、素色、無拉鍊為限)視寄入物之材
        質拆開及泡濕檢查之。
      4.信封每次五十個,信紙一百張,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
        者,不許送入。
      5.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亦可由物檢室窗口寄入,封面或內頁須註明
        收容人編號及姓名,但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。
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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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:須事先由收容人提報告經核准後寄送入。
(一)可由接見窗口送入之物品:
      1.內衣(以白色無領、女姓收容人素色為限)、內褲、毛巾(素面
        、素色為限)、肥皂(須透明)、牙刷(圓頭軟柄)、牙膏、襪
        子送入時每月不得超過 2  件。檢查時棉布製品須泡水浸濕,但
        應注意防止衣物滲入油漬。
      2.冬季得寄入毛料背心 2  件,款式以無領、無拉鍊、單層、素面
        為限。
(二)以包裹方式寄入物品:
      1.柺杖、眼鏡(以塑膠鏡框及安全鏡片為主)。
      2.收容人得視季節轉換寄入衣褲,款式以單層、素面素色、以 1
        套為限。
      3.被套、毯、枕頭等(以單層、素色、無拉鍊為限)視寄入物之材
        質拆開及泡濕檢查之。
      4.信封每次五十個,信紙一百張,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
        者,不許送入。
      5.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亦可由物檢室窗口寄入,封面或內頁須註明
        收容人編號及姓名,但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。
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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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
(一)核對家屬物品送入單是否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會客戳記。
(二)核對寄入者身分是否符合。(直系;三等親旁系血親;姻親二等親
      )
(三)無會客者須將寄物者之身分字號登記於寄物單上。
(四)衣物: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毛巾每次各一件為限,破損不堪使用
      時准再送入。
      肥皂、牙刷每次各以三件為限,信封每次五十個,信紙一百張,但
      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,不許送入。如需以包裹寄入,應
      先提出申請經核准。
(五)書籍: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可由物檢室窗口寄入但須經輔導科登記
      檢查後發給。
(六)特殊需求之物品(眼鏡、柺杖),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
      核准後,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。
(七)其他未列入之物品,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,亦請家屬配合勿寄
      入
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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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
(一)核對家屬物品送入單是否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會客戳記。
(二)核對寄入者身分階是否符合。(直系;三等親旁系血親;姻親二等
      親)
(三)無會客者須將寄物者之身分字號登記於寄物單上。
(四)必需物品: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毛巾每次各一件為限,破損不堪
      使用時准再送入。肥皂、牙刷每次各以三件為限,信封每次五十個
      ,信紙一百張,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,不許送入,以
      上均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後,經核准由家屬以郵包方式寄入
      。
(五)書籍: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可由物檢室窗口寄入但須經輔導科登記
      檢查後發給。
(六)特殊需求之物品(眼鏡、柺杖),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
      核准後,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。
(七)其他未列入之物品,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,亦請家屬配合勿寄
      入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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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物品送入程序:
 (一) 查對家屬物品送入單是否填具完整及加蓋會客戳記。
 (二) 核對寄入者身分階是否符合。 (直系:三等親,姻親:二等親)
 (三) 於物品寄入單上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。
 (四) 無會客者須將寄物者之身分字號登記於寄物單上。
 (五) 查對寄入物品與送入單是否相符,無誤後交由物檢室檢查。
 (六) 請勿夾帶藏違禁物品,以免涉及刑責。
民國 85 年 08 月 0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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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物品送入程序:
    (1) 查對家屬物品送入單是否填具完整及加蓋會客戳記。
    (2) 核對寄入者身分階是否符合。 (直系:三等親,姻親:二等親)
    (3) 於物品寄入單上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。
    (4) 無會客者須將寄物者之身分字號登記於寄物單上。
    (5) 查對寄入物品與送入單是否相符,無誤後交由物檢室檢查。
    (6) 請勿夾帶藏違禁物品,以免涉及刑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