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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應行注意事項 2
二、為防止收容人利用送入飲食、物品夾藏違禁物品,危害其身心健康暨
    戒護安全,特列規定事項如下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修正
2
二、為防止收容人利用送入飲食、物品夾藏違禁物品,危害其身心健康暨
    戒護安全,特列規定事項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