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7七 囑託執行:
(一) 緩起訴處分之執行,以由偵查被告犯罪之檢察機關檢察官指揮執行
為原則,但如認由其戶籍所在地或住居所在地轄區內之其他檢察機
關檢察官指揮執行為適當時,得徵詢被告意見,囑託執行之。
(二) 其辦理程序如下:
1 執行科將偵查案卷函送 (如附件十八) 受囑託執行之檢察署 (執
行科) 依本要點二之作業流程為後續之處理。
2 受囑託執行之檢察署 (執行科) 分「緩助」字案,比照前述原則
辦理,如須移送觀護人室之案件,則分「緩護勞助」或「緩護命
助」字案,予以執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