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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7
七  媒體報導事涉本處之不實新聞事件時,新聞發言人應即主動發布新聞
    稿澄清,以維護本處形象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7
七  媒體報導事涉本處之不實新聞事件時,新聞發言人應即主動發布新聞
    稿澄清,以維護本處形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