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2
二  本注意事項所稱「新聞發布」,包括主動發布新聞稿或接受媒體記者
    、各類雜誌之採訪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2
二  本注意事項所稱「新聞發布」,包括主動發布新聞稿或接受媒體記者
    、各類雜誌之採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