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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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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本注意事項所稱「新聞發布」,包括主動發布新聞稿或接受媒體記者
    、各類雜誌之採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