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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員工自律要點 7
七  嚴禁接受出所收容人或在押收容人家屬之「不當飲宴」並以照收容人
    為由,向其家屬索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。
民國 8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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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  嚴禁接受出所收容人或在押收容人家屬之「不當飲宴」並以照收容人
    為由,向其家屬索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