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嚴禁員工在外兼營商業,並逕自向同事推介生意之行為。
二 嚴禁替人犯介紹律師,藉以賺取傭金。
三 嚴禁員工涉足不正當所如舞廳、酒廊。
四 嚴禁員工與收容人之間有財物借貸關係,避免衍生弊端。
五 嚴謹個人生活,端肅儀容,審慎交遊,不做無謂應酬,不酗酒,不冶 遊、不賭博。
六 嚴禁員工或作業廠商替收容人代寄書信,代打電話,規避書信檢查或 代送現金藉機詐財。
七 嚴禁接受出所收容人或在押收容人家屬之「不當飲宴」並以照收容人 為由,向其家屬索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。
八 嚴禁員工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或自稱與司法人員很熟可以擺平官司,乘 機騙取收容人及其家屬等活動費。
九 嚴禁員工利用職權、身分、暗營或包庇收容人從事違法情事。
十 員工出入戒護區域,主動接受檢查,不夾藏、販售違禁物品,不私自 傳遞訊息,不受任何要脅,並嚴拒人犯不法之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