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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1
一  自願參與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 (以下簡稱本隊) 服務行列,並
    受監督及執行分配工作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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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自願參與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 (以下簡稱本隊) 服務行列,並
    受監督及執行分配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