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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值日規則 9
九  各級值日人員因公或其他事故需請求互換值日時,應於當值洽請其他
    值日人員交換輪值或代理,並應填報互換值日申請簿陳送  所長核准
    。
民國 83 年 10 月 00 日修正
9
九  各級值日人員因公或其他事故需請求互換值日時,應於當值洽請其他
    值日人員交換輪值或代理,並應填報互換值日申請簿陳送  所長核准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