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推動自願參與服務收容人家屬實施計畫 5
五  志工服務以半日 (三小時) 為一次,每小時新台幣柒拾元整支給交通
    誤餐費,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修正
5
五  志工服務以半日 (三小時) 為一次,每小時新台幣柒拾元整支給交通
    誤餐費,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5
五  志工服務以半日 (三小時) 為一次,每小時新台幣柒拾元整支給交通
    誤餐費,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