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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推動自願參與服務收容人家屬實施計畫 3
三  志工工作及遴選條件如下:
 (一) 服務內容–協助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及諮詢、引導等服務之工作。
 (二) 服務對象–收容人家屬。
 (三) 服務時間–以配合本所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半日為一次單位。
 (四) 服務地點–本所家屬接見室。
 (五)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–通曉國、台語。
 (六)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–男女不拘、年滿十八歲以上,身心健康,有愛
      心與耐心、品行端正熱心公益,具書寫能力,並完成服務講習訓練
      者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修正
3
三  志工工作及遴選條件如下:
 (一) 服務內容–協助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及諮詢、引導等服務之工作。
 (二) 服務對象–收容人家屬。
 (三) 服務時間–以配合本所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半日為一次單位。
 (四) 服務地點–本所家屬接見室。
 (五)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–通曉國、台語。
 (六)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–男女不拘、年滿十八歲以上,身心健康,有愛
      心與耐心、品行端正熱心公益,具書寫能力,並完成服務講習訓練
      者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3
三  志工遴選條件如下:
    1 服務內容-協助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及諮詢、引導等服務之工作。
    2 服務對象-收容人家屬。
    3 服務時間-以配合本所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半日為一次單位。
    4 服務地點-本所家屬接見室。
    5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-通曉國、台語。
    6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-男女不拘、年滿十八歲以上,身心健康,有愛
      心與耐心、品性端正熱心公益,具書寫能力,並完成服務講習訓練
      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