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4
四 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,本監由秘書室專責辦理,政風室負責聯繫協 調,聆聽陳述後,收受有關資料並製成紀錄,並向陳情人朗讀或閱覽 ,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,據以辦理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訂定
4
四 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,本監由秘書室專責辦理,政風室負責聯繫協 調,聆聽陳述後,收受有關資料並製成紀錄,並向陳情人朗讀或閱覽 ,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,據以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