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 治療與追蹤: 1 給藥應嚴格監督,除統一發藥外,一律由主管眼看其服藥,並列冊 記錄;服藥六個月以上經檢查治癒為止。 2 凡服藥二個月者須做胸部X檢查,評估其治療效果;服藥滿六個月 者,做第二次胸部X檢查,以作為鈣化後停藥之依據,未鈣化者繼 續服藥至病癒為止。 3 病灶未鈣化、銷案前出監 (所) 或移監等,須通知衛生機關繼續追 蹤治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