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(星期五)晚上5時至9時止,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現在位置:
-
臺灣屏東監獄暨戒治所肺結核病收容人管理要點
- 法條內容
法條內容
四 治療與追蹤:
1 給藥應嚴格監督,除統一發藥外,一律由主管眼看其服藥,並列冊
記錄;服藥六個月以上經檢查治癒為止。
2 凡服藥二個月者須做胸部X檢查,評估其治療效果;服藥滿六個月
者,做第二次胸部X檢查,以作為鈣化後停藥之依據,未鈣化者繼
續服藥至病癒為止。
3 病灶未鈣化、銷案前出監 (所) 或移監等,須通知衛生機關繼續追
蹤治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