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為有效預防肺結核病之傳染及治療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 肺結核病人可分為開放性病人和非開放性病人;罹患開放性肺結核病 容易傳染予他人,其傳染途徑一般都藉著空氣傳染 (如病患打噴嚏、 咳嗽或者高聲談話說笑的時候) 。
三 收容處所與初步處理:罹病者一律移往肺結核病區隔離控管。 1 開放性肺結核病人:經檢查為開放性肺結核病人或病況無法控制者 應先為隔離,罹病者為受刑人即報部移往肺結核病監 (即臺灣彰化 監獄) ;為受戒治人則隔離於肺結核病區,視其病情為戒護外醫或 在監服藥治療。 2 非開放性肺結核病人:收容於肺結核病區並與開放性肺結核病人隔 離。 3 罹病者為受戒治人應與受刑人分別監禁,經核准後免參加戒治課程 。
四 治療與追蹤: 1 給藥應嚴格監督,除統一發藥外,一律由主管眼看其服藥,並列冊 記錄;服藥六個月以上經檢查治癒為止。 2 凡服藥二個月者須做胸部X檢查,評估其治療效果;服藥滿六個月 者,做第二次胸部X檢查,以作為鈣化後停藥之依據,未鈣化者繼 續服藥至病癒為止。 3 病灶未鈣化、銷案前出監 (所) 或移監等,須通知衛生機關繼續追 蹤治療。
五 管理與管制: 1 應強制病患一律戴口罩 (包括接見、外醫、參加活動…等) ,出舍 房門應有專人負責戒護,不可隨地吐痰 (口水) 、不可任意走動。 2 隔離房應定時以紫外線燈照射殺菌 (禁止直接照射病患) 。 3 咳嗽、噴嚏應以衛生紙掩蓋口鼻。 4 用餐之飯菜量應嚴為管制,以吃多少取多少,不殘留為原則。 5 口罩、衛生紙或其他廢棄物,個別以容器密封,集中燒燬或視同醫 療廢棄物處理之。
六 本要點經典獄長核准、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