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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暨戒治所肺結核病收容人管理要點
公發布日: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
法規體系: 矯正機關 >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
圖表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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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為有效預防肺結核病之傳染及治療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  肺結核病人可分為開放性病人和非開放性病人;罹患開放性肺結核病
    容易傳染予他人,其傳染途徑一般都藉著空氣傳染 (如病患打噴嚏、
    咳嗽或者高聲談話說笑的時候) 。
三  收容處所與初步處理:罹病者一律移往肺結核病區隔離控管。
    1 開放性肺結核病人:經檢查為開放性肺結核病人或病況無法控制者
      應先為隔離,罹病者為受刑人即報部移往肺結核病監 (即臺灣彰化
      監獄) ;為受戒治人則隔離於肺結核病區,視其病情為戒護外醫或
      在監服藥治療。
    2 非開放性肺結核病人:收容於肺結核病區並與開放性肺結核病人隔
      離。
    3 罹病者為受戒治人應與受刑人分別監禁,經核准後免參加戒治課程
      。
四  治療與追蹤:
    1 給藥應嚴格監督,除統一發藥外,一律由主管眼看其服藥,並列冊
      記錄;服藥六個月以上經檢查治癒為止。
    2 凡服藥二個月者須做胸部X檢查,評估其治療效果;服藥滿六個月
      者,做第二次胸部X檢查,以作為鈣化後停藥之依據,未鈣化者繼
      續服藥至病癒為止。
    3 病灶未鈣化、銷案前出監 (所) 或移監等,須通知衛生機關繼續追
      蹤治療。
五  管理與管制:
    1 應強制病患一律戴口罩 (包括接見、外醫、參加活動…等) ,出舍
      房門應有專人負責戒護,不可隨地吐痰 (口水) 、不可任意走動。
    2 隔離房應定時以紫外線燈照射殺菌 (禁止直接照射病患) 。
    3 咳嗽、噴嚏應以衛生紙掩蓋口鼻。
    4 用餐之飯菜量應嚴為管制,以吃多少取多少,不殘留為原則。
    5 口罩、衛生紙或其他廢棄物,個別以容器密封,集中燒燬或視同醫
      療廢棄物處理之。
六  本要點經典獄長核准、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