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4
十四  宿舍借用人違反前條規定,即取消其借住權利,借用人並應即將宿
      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;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非常住,僅擺放傢俱
      衣物及直系親屬未同在宿舍起居生活形同佔用者亦同。
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訂定
14
十四  宿舍借用人違反前條規定,即取消其借住權利,借用人並應即將宿
      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;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非常住,僅擺放傢俱
      衣物及直系親屬未同在宿舍起居生活形同佔用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