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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36
三十六、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,由檔案管理單位,繕造檔案銷燬清冊,
        送原承辦業務料室審查。業務科室應根據部頒「監院所機關文卷
        保存期限作業要點」所定之存廢標準,凡必須延長保存期限之案
        件,應簽註具體理由,並由科室主管蓋章,其經科室主管同意銷
        燬之檔案,應簽報典獄長核准後會同有關科室派員監燬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
36
三十六、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,由檔案管理單位,繕造檔案銷燬清冊,
        送原承辦業務料室審查。業務科室應根據部頒「監院所機關文卷
        保存期限作業要點」所定之存廢標準,凡必須延長保存期限之案
        件,應簽註具體理由,並由科室主管蓋章,其經科室主管同意銷
        燬之檔案,應簽報典獄長核准後會同有關科室派員監燬。
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
36
三十六  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,由檔案管理單位,繕造檔案銷燬清冊 (
        附件七) ,送原承辦業務料室審查。業務科室應根據部頒「監院
        所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」所定之存廢標準,凡必須延長保
        存期限之案件,應簽註具體理由,並由科室主管蓋章,其經科室
        主管同意銷燬之檔案,應簽報  典獄長核准後會同有關科室派員
        監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