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十六、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,由檔案管理單位,繕造檔案銷燬清冊, 送原承辦業務料室審查。業務科室應根據部頒「監院所機關文卷 保存期限作業要點」所定之存廢標準,凡必須延長保存期限之案 件,應簽註具體理由,並由科室主管蓋章,其經科室主管同意銷 燬之檔案,應簽報典獄長核准後會同有關科室派員監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