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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33
三十三、檔案管理單位對歸還之檔案,如發現缺漏或塗改、損壞、抽換、
        拆散等情事,調案單位不予退還並簽報典獄長處理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
33
三十三、檔案管理單位對歸還之檔案,如發現缺漏或塗改、損壞、抽換、
        拆散等情事,調案單位不予退還並簽報典獄長處理。
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
33
三十三  檔案管理單位對歸還之檔案,如發現缺漏或塗改、損壞、抽換、
        拆散等情事,調案單位不予退還並簽報  典獄長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