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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31
三十一、借調檔案以十五天為限,屆期仍須繼績使用,應填具檔案調案展
        期申請單,洽請展期,借出檔案,如有急用,得隨時催還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
31
三十一、借調檔案以十五天為限,屆期仍須繼績使用,應填具檔案調案展
        期申請單,洽請展期,借出檔案,如有急用,得隨時催還。
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
31
三十一  借調檔案以十五天為限,屆期仍須繼績使用,應填具檔案調案展
        期申請單 (附件五) ,洽請展期,借出檔案,如有急用,得隨時
        催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