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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8
二十八、調案人不得在檔案管理處所,擅自檢取或翻閱抄錄案卷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
28
二十八、調案人不得在檔案管理處所,擅自檢取或翻閱抄錄案卷。
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
28
二十八 調案人不得在檔案管理處所,擅自檢取或翻閱抄錄案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