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4 21:0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8
二十八、調案人不得在檔案管理處所,擅自檢取或翻閱抄錄案卷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
28
二十八、調案人不得在檔案管理處所,擅自檢取或翻閱抄錄案卷。
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訂定
28
二十八  調案人不得在檔案管理處所,擅自檢取或翻閱抄錄案卷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