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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為民服務注意事項 1
壹、為民服務工作基本原則:
一、本分署於執行各項業務,應在合法範圍內積極主動提供民眾便捷服務
    。
二、為民服務工作以簡化程序、縮短作業時限、簡化書表、改善工作方法
    、加強櫃台作業、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及樹立正確服務觀念為主要
    內容。
三、本分署為民服務工作由負責研考單位協調及考核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修正
1
壹、為民服務工作基本原則:
一、本處於執行各項業務,應在合法範圍內積極主動提供民眾便捷服務。
二、為民服務工作以簡化程序、縮短作業時限、簡化書表、改善工作方法
    、加強櫃台作業、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及樹立正確服務觀念為主要
    內容。
三、本處為民服務工作由負責研考單位協調及考核。
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訂定
1
壹  為民服務工作基本原則:
一  本處於執行各項業務,應在合法範圍內積極主動提供民眾便捷服務。
二  為民服務工作以簡化程序、縮短作業時限、簡化書表、改善工作方法
    、加強櫃台作業、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及樹立正確服務觀念為主要
    內容。
三  本處為民服務工作由負責研考單位協調及考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