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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 2
二、民眾以書面(含傳真、電子郵件)抱怨者,應將其交收發室登錄收文
    ,並由收發室依收文程序處理之。
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訂定
2
二  民眾以書面(含傳真)抱怨者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 (一) 各組、室收到本書面時,應將其交至本處收發單位登錄列管,並由
      收發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組、室處理。
 (二) 處長指示各組、室辦理之案件,應交由本處收發單位依前款規定處
     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