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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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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民眾以書面(含傳真、電子郵件)抱怨者,應將其交收發室登錄收文
    ,並由收發室依收文程序處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