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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2
二、非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不得使用部內網路資源,但因軟硬體設備維修
    或其他特殊需要,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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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非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不得使用部內網路資源,但因軟硬體設備維修
    或其他特殊需要,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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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非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不得使用部內網路資源,但因軟硬體設備維修
    或其他特殊需要,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